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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
引用本文: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以《病榻梦痕录》所载案件为中心的考察[J].政法论坛,2007(2).
作者姓名:徐忠明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 广东广州51027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传统中国民间法律意识的文化解释”(06BFX008)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通过对汪辉祖自传所载案件的详尽分析,发现既无纯粹“依法裁判”的取向,也无全然按照“情理裁判”的做法。清代中国的司法裁判属于“形式化”与“实质化”的有机结合的类型,在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之间充满着张力。而其原因在于:其一,与皇帝集权统治和官僚体制的“照章办事”有关;其二,与“律”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以及“道”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关;其三,与巨型帝国的法律统一和乡土社会的人情、习惯有关;其四,与“民本”社会旨在沟通“民情”和哲学上的“权变”思想相关;其五,与传统中国的“审美秩序”有关。无论“命盗”案件抑或“婚姻、田土、钱债”案件,清代中国的司法官员都是在“律例”的前提下寻求“情理”的平衡,只是两类不同案件在“依法”或“准情”的程度上有所差异而已。

关 键 词:清代  司法  汪辉祖  形式化  实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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