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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是经济法特定的调整对象(二)
引用本文:马立业,马卓檀.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是经济法特定的调整对象(二)[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2).
作者姓名:马立业  马卓檀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法学会(马立业),哈尔滨工程大学(马卓檀)
摘    要:三、经济法调整社会资源分配关系和国民收入分配关系,也是国家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干预方式所规定的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与法的关系极为密切.国家就其实现自己的职能来说,需要法的指导和保障;法就其任务和作用来讲,需要体现国家职能,为实现国家任务服务.①.经济法作为国家实现其经济职能的法律中介,应当成为国家调控、规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强有力的法手段.但是,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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