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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公开原则漫议
引用本文:张江涛.监督公开原则漫议[J].人大建设,2008(7):46-47.
作者姓名:张江涛
摘    要:《监督法》第7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法律首次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公开原则。这条原则的确立,揭开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在普通民众心目中的神秘面纱,把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运行置于了亿万人民的关注之下。从此,在普通民众心中,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将不再是朦胧状态,而是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关 键 词:公开原则  监督职权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  普通民众  《监督法》  监督权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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