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规定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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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红良.两高司法解释“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规定解读[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4(1):107-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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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红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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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1120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重庆400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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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两高于2013年4月4日下发了《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1款"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一定争议,包括对该规定时间效力的把握、盗窃前科的界定和受过刑事处罚范围的理解。检察机关在适用该款规定时,应当站在刑法体系整体协调的高度,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的刑事法律时间效力原则,运用正确的法律解释方法,坚持刑法谦抑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司法理念,有理有据、不枉不纵,确保检察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良好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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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解释 时间效力 盗窃前科 刑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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