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判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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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友明,冷铁勋.董事违法自我交易行为的效力判断[J].中国律师,2013(4):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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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友明 冷铁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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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2]澳门理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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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规制董事自我交易的《公司法》第14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董事违反这一规定进行自我交易的,其行为应依法认定为无效。一、问题的提出董事自我交易行为,又称"利益冲突交易"或"利害冲突交易",是指董事本人或与董事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或者组织与董事任职的公司之间的交易。董事自我交易行为是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的典型形式,极易引发损害公司利益的不公正后果。鉴于此,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公司立法大都对董事自我交易行为作出规制,以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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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交易行为 公司法 自我交易 董事 强制性规定 法律效力 合同法 公司利益 利益冲突 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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