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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权监督权简论
引用本文:程湘清.人大决定权监督权简论[J].人大研究,2006(1):4-9.
作者姓名:程湘清
作者单位:中国宪法学研究会
摘    要:彭真同志在谈及人大工作时,曾经把地方人大的职权概括为四条,即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讨论决定本地区的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监督本级政府和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人大四权: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我认为这四权之间的关系,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对等的。从国家宪政的角度讲,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可概括成两方面的权力:一是代表人民行使议决权,包括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等,这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性质和来源;二是监督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这体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规范和制约。本文拟结合各级人大行使职权的实践经验…

关 键 词:地方人大  监督权  决定权  国家权力机关  简论  地方性法规  重大事项  人事任免  本级政府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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