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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
引用本文:刘向东,杨海萍.“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J].犯罪研究,1999(2).
作者姓名:刘向东  杨海萍
作者单位: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刘向东),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杨海萍)
摘    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执行和运用该规定中,大多能严格把握好“十二小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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