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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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向东,杨海萍.“十二小时”运用的现状与对策[J].犯罪研究,19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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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向东 杨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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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
(刘向东),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杨海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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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对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了明确的时间限制,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侦查部门,特别是反贪污贿赂部门在执行和运用该规定中,大多能严格把握好“十二小时”,并在实践中积累了诸多经验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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