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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引用本文:姚宝华,王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J].人民司法,2008(15).
作者姓名:姚宝华  王竹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关 键 词:非机动车  驾驶  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人  归责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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