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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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姚宝华,王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解读与适用——以分号用法与句式结构为视角[J].人民司法,200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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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姚宝华 王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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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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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是针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规定。另外.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将机动车一方的免责事由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限缩为故意碰撞机动车.对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则也有一定影响。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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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非机动车 驾驶 免责事由 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法 无过错责任原则 行人 归责原则 承担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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