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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委托拍卖的几个问题
引用本文:魏风.浅谈委托拍卖的几个问题[J].法律适用,1996(1).
作者姓名:魏风
作者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随着执行工作日趋规范,公民法律意识日益增强,对查封、扣押物品委托有关单位拍卖,将成为执行工作中重要的变价措施.民事诉讼法对委托拍卖仅作原则规定,缺乏明确具体的司法解释.因此,有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委托拍卖的性质拍卖是出卖者通过公开叫价的方法,将财物卖给出价最高购买者的一种法律行为.拍卖分为任意拍卖与强制拍卖.任意拍卖指物品所有人自愿委托拍卖行,将特定标的物按传统的拍卖程序、方法及拍卖规则进行买卖的活动.强制拍卖则是国家机关(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产,用公开的方式由应买人竞争出价而卖与出价最高应买人,并以拍卖所得款清偿债权人的执行行为.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同属于拍卖,有其共性,故在强制拍卖中也通行任意拍卖的程序原则.但是这两种拍卖的性质却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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