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例谈扣押款物中违法所得的辩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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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立华.从实例谈扣押款物中违法所得的辩析[J].内蒙古检察,2007(2):40-42,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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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立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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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通辽市奈曼旗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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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机关作为执法部门,扣押款物的管理是办案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实践中,被扣押的款物在相当多的情形下并不完全为违法所得,由于诸多因素,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轻视“违法所得”处置的倾向.使得处置违法所得(包括追缴和最终处理)出现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在法律上,“非违法所得部分扣押款物”的归属不仅缺乏界定的标准,而且相关处置程序以及其执行机关也有待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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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法所得 扣押款物 实例 检察机关 执法部门 犯罪分子 《刑法》 执行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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