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保安盗开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酒店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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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韵清,徐婷姿.酒店保安盗开住客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酒店责任[J].人民司法,2012(2):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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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韵清 徐婷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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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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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住客停放酒店的车辆被酒店工作人员擅自开走并发生交通事故,由于工作人员的行为既非因执行职务引起,也不具有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表象,纯粹是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一己私利,故不构成职务行为,酒店不需承担雇主的替代责任。但酒店应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该补充责任范围应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适应。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住客由于对车辆既失去了运行支配权,也丧失了运行利益,则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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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安全保障义务 交通事故 酒店服务 工作人员 职务行为 补充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直接侵权 利用职务之便 肇事车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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