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同的特征及与几种新型经济合同的异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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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伯符,杨科研.联营合同的特征及与几种新型经济合同的异同[J].人民司法,198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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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伯符 杨科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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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人民法院审判联营案件,必须首先弄清联营案件的性质、法律特征、法律效力、诉讼主体、经济责任、债务承担以及法律政策的适用等问题,而明确联营公司的属性,又是弄清这些问题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联营合同,是指企业与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专业户之间,采取一定的法律形式,在经营上的联合,是一种新型合同关系。它具有一般经济合同的基本属性,又有其独创性。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其特点是,联营关系的建立是基于平等主体之间联营各方的意愿和自由协议,联营关系的存在和发展以及各方的具体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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