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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引用本文:杨百顺.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J].中国民政,2009(2).
作者姓名:杨百顺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县民政局
摘    要: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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