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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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百顺.关于"意外事件"之我见[J].中国民政,20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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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百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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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北省承德县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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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理评残中如何认定"意外事件"的复函(民函2008]195号)规定:"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非过失的情况下,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有因果关系,不属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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