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兼评《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 |
| |
引用本文: | 王妍.论用益物权的客体——兼评《物权法》第117条的规定[J].法制与社会,2009(2). |
| |
作者姓名: | 王妍 |
| |
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我国新的《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已将用益物权的设置范围从传统的只有不动产扩展到除不动产之外的动产上。此创新之处却与我国的物权法定主义相矛盾,本文拟对用益物权客体扩展与物权法定主义矛盾调和进行学理上的探究。
|
关 键 词: | 用益物权客体 动产 物权法定主义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