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民政办不能靠“创收”发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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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有余.乡镇民政办不能靠“创收”发工资[J].中国民政,199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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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有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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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宜城市关镇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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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前不久.我们到乡镇采访,发现有少数乡自去年8月就停发了乡镇民政办公室同志的工资和办经费,叫他们“创收”保工资和办公费开支,我们认为这一作法是错误的。民政部门是政府部门,民政作是政府工作,乡镇在改革中应将民政办公室同政府办公室一样对待;民政部门承担着基层政权建设生产救灾、拥军优属、婚管殡改、群众来访等20余项工作,同时又要B务于乡镇中心工作,如果再投入二量精力去“创收”保工资和办公费9支、势必削弱本职工作,给社会稳S带来多方不安定因素;乡民政干z是国家干部.他们的工资和办公2费由财政拨改,叫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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