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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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新兵.关于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构想[J].律师世界,2001(4):3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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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新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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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如东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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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 79条、第 83条 ),这就是所谓的单轨体制。该体制的主要优点是,既能发挥劳动部门熟悉的劳动法规的优势,又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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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仲裁裁决 当事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调解委员会 不履行 法定期限 不起诉 人民法院 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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