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应如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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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金伟.本案应如何执行[J].律师世界,2001(2):4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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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金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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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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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 5月 7日李某在所在县信用联社贷款 8万元,期限为一年,以临街的 12间房屋做了抵押,并办理了有关抵押手续,但没约定抵押期间。后李某于 1999年 3月 5日与刘某做了一笔生意,欠刘某 3.1万元,并与刘出具了欠条,约定半年后还清。到期后,李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刘无奈于 2000年 3月诉之法院,法院判令李某还清欠款和从 1999年 10月起到还清所欠款额时止的同期银行利息。刘于 2000年 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李某除了临街的 12间房屋外无财产可执行,临街的房屋已抵押给了信用社,且信用社以李某每月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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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约定 抵押期间 欠条 法院 执行 99年 期限 手续 偿还 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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