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国际民事纠纷的协议管辖 |
| |
引用本文: | 魏著伟.浅论国际民事纠纷的协议管辖[J].律师世界,2001(6):34-35. |
| |
作者姓名: | 魏著伟 |
| |
作者单位: | 湖北大音律师事务所 |
| |
摘 要: | 法院对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是其进行诉讼并作出判决的前提条件。如果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它就不能对争议的实体问题进行审理,更谈不上判决了。在国际民商事交往活动中,司法管辖权的选择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它的重要性不仅在于选择了法院管辖权,而且还在于双方当事人大体上选择了法院地国的法律为合同的准据法。因为一国法院通常只适用本国法,即使在审理案件时适用了外国法律,那也是在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下,利用了外国法律中的某些实体规范,而且它还可以根据公共秩序保留等种种理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所以,司法管辖权的选择对…
|
关 键 词: | 法院 司法管辖权 审理 判决 适用 协议管辖 案件 外国法 民商事 准据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