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例:江×系A公司职工。1997年4月16日,江×在上班途中经过A公司生产区二道门时,工友陆某骑自行车将二道门栏杆撞倒而被A公司生产保卫科经警拦住要求赔偿。应陆某要求,江×出面与经警付×交涉。因两人意见不一致而发生冲突,后江×跑至厂大门向保卫科领导反映情况,保卫科领导要求付×到厂大门说明原因,付×极不冷静,在保卫科办公室用甘蔗猛击江×头部致其昏迷倒地,江×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江×以A公司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以付×与江×发生纠纷及付×打伤江×的行为发生在付×管理A公司事务过程中,付×行为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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