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拾得物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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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耀国.变卖拾得物如何定性[J].政治与法律,199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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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耀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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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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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0年5月20日,某农场职工姚某拾得一母牛,在收养三个月后仍不见牛主人来认领,姚某就将该牛卖给了李某,并言明牛是拾得物。李某见牛有孕,价格又便宜,就买下了这头牛。该牛三个月后产下一小牛,又过了四个月,母牛得病,李某将母牛宰后卖掉。事后,牛主人张某得悉后,向李某索要卖牛款和小牛,李某认为牛是自己化钱买进,与张某无关,遂引起纠纷,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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