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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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顾肖荣.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J].法学,2005(11):98-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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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顾肖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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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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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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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修正案(五)>信用卡犯罪 认定 新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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