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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摘    要: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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