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站内用威胁点燃液化气罐的方法要挟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
| |
引用本文: | 吉志群,何新龙.在车站内用威胁点燃液化气罐的方法要挟他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J].中国检察官,2004(2):74-75. |
| |
作者姓名: | 吉志群 何新龙 |
| |
作者单位: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吉志群),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何新龙) |
| |
摘 要: | 〖基本案情〗犯罪嫌疑人左某,男,26岁,江苏省S县人,个体搞汽车客运。犯罪嫌疑人左某与被害人陈某是同一客运公司在相同地点间营运的两辆客车的业主,由于两车在谁先发车的问题上存在争执,且经过客运公司多次协调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双方矛盾尖锐。2004年3月的一天中午,犯罪嫌疑人左某的汽车在客运公司内准备发车时,被害人陈某将自己的车子拦在左某的汽车前,不让左某发车。此时,犯罪嫌被人左某想到陈某一直与自己争夺先发车位置,现在又拦自己车子,一怒之下便产生以威胁点燃液化气罐,来恐吓对方,达到先发车的目的。后左某到车站外买来一只装有14…
|
关 键 词: | 犯罪嫌疑人 液化气罐 危害公共安全罪 犯罪构成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