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关联与协调 |
| |
引用本文: | 陈历幸.论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的关联与协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2):29-35. |
| |
作者姓名: | 陈历幸 |
| |
作者单位: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 |
摘 要: | 不同模式下不动产登记制度中的申请程序、审查方式、登记簿的编制以及错误登记赔偿机制等方面存在差异,每种不动产登记制度模式都仅有一种与之相适应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但绝非简单的一一对应)。我国现行不动产登记制度属瑞士式的权利登记制,这决定我国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立法者如欲改变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就须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做相应的调整,反之亦然。
|
关 键 词: | 不动产登记制度 不动产物权变动 物权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