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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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晓光.“借钱”的代价[J].中国监察,2011(8):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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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晓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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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委原副书记虞军明受贿案的主要特点是,他爱向老板“借钱”。他受贿总额的近一半是以借为名向老板索要的。借钱本是一种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出借人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借给借用人支配使用,借用人依约定归还相同数量的货币的行为。借用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归还的时间可以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随时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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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法律行为 受贿案 副书记 舟山市 浙江省 出借人 约定 老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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