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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对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
引用本文:彭绍征,胡玉国.“同命同价”还是“同命不同价”——对侵害生命权损害赔偿的民法思考[J].人民论坛,2010(12):64-67.
作者姓名:彭绍征  胡玉国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摘    要:我国现行的死亡赔偿立法采取的是"继承损失说"。由于在计算标准上采取了简单的城乡二元标准,一方面不能公正反映每个受害人收入损失的程度;另一方面也导致城乡居民死亡赔偿数额悬殊。因此,应当还原"继承损失说"的本来面目,以每个受害人生前的经济水平和获取收入的能力为最基本的标准来计算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关 键 词:生命权  死亡赔偿金  性质  赔偿范围  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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