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治腐败的理性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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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瑞芳.加重处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惩治腐败的理性选择[J].前沿,2009(6):151-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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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瑞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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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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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为贯彻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而产生的一项独立罪名。从其产生之日起就有学者对其正当性问题作出了探讨,时隔20年,刑法修正案(七)又重新提起对其存废的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定符合严厉打击腐败的刑事政策需要,其存在符合刑事法无罪推定原则,有其存续的正当基础。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该罪也该有相应的修正和发展,这是保持其正当性的要求。刑法修正棠(七)将其法定刑从五年提高到十年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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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罪推定 刑事政策 罪刑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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