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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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那力.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两个重大变化[J].法商研究,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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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那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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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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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05BFX0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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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国际环境损害问题上追究国家责任的不实际与不可行,使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制度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私法化趋势。这一趋势在法律上(主要体现在国际条约中)已经存在多年,但是由于国际法学界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囿于传统的法律模式和思维方法,对国际环境损害责任的法律阐释和编纂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国际法委员会2003年的报告系统而明确地阐释了这一趋势。国际环境法起初主要处理跨界损害责任问题,现在已经在全球层面上采取了损害预防和风险预防的方法,更强调预防性环境规制,而不是把重心放在损害责任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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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国家责任 私法责任 国际法委员会 国际环境法 预防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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