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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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许文俊,徐民琦,王友祥,肖荣,陈文勇,关中翔,申元燮,苏尚明,王金生,高翔,黄世荣,陈尤河,尹爱平,冯志毅,.关于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的探讨[J].法学,198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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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许文俊 徐民琦 王友祥 肖荣 陈文勇 关中翔 申元燮 苏尚明 王金生 高翔 黄世荣 陈尤河 尹爱平 冯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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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嘉定县公证处
(许文俊,徐民琦),西南政法学院刑法专业85级研究生
(王友祥),武汉大学法学院
(肖荣),江西大学法律系84级
(陈文勇),太原市中级法院
(关中翔),中共延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申元燮),安徽省中级人民法院
(苏尚明),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王金生),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高翔),中华全国律师函授中心学员
(黄世荣),福建省龙岩检察院分院研究室
(陈尤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尹爱平),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二部
(冯志毅),内蒙古乌海市公安局公安干部学校
((?)继荣),江西省九江市中级法院
(余启球),马鞍山市检察院
(商耀亭,向新),浙江省检察院经济处(王观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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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本刊自今年第九期登载关于专业户赵伟通有罪无罪探讨以来,除收到关注赵伟通案的大量信件外,至本期上机付印止,两个月里收到法学研究单位、政法院校师生和全国各地公检法司的实际工作者以及广大法学爱好者的讨论稿一百零一篇。在这些稿件中,认为赵伟通构成贪污罪的五篇,行贿罪的二篇,其余九十四篇稿件都认为赵伟通搞活经济有功,并呼吁要求给他平反。广大读者认为在当前农村改革、搞活、开放形势下,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尊重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规律,树立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法律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服务,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的经济权益,调节各类经济关系,稳、准、狠地打击犯罪活动。现部分摘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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