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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引用本文:李锡鹤.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J].法学,2004(7).
作者姓名:李锡鹤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摘    要: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 ,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 :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 ,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第二类 :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 ,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严格地说 ,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 :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 ,其中一个债权 ,因债权人与债务人 ,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 ,或标的所在物 ,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 ;或者 ,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 ;或者 ,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 ,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 ;享有优先受偿资格。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 键 词:优先权  优先  效力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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