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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征收6%增值税
引用本文:隋可索.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征收6%增值税[J].两岸关系,2001(4).
作者姓名:隋可索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摘    要:深圳台商詹先生问:我在深圳从事电脑软件生产,听说大陆对高科技企业进一步实行税收优惠,增值税税率会降至6%,不知何时会实施,能否详述? 答:从1999年10月1日起,大陆对高科技产业实行税收优惠。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对在大陆的台资企业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台资企业中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经讨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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