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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死刑立法变化之比较
引用本文:冯金银.我国刑法中死刑立法变化之比较[J].行政与法,1999(4).
作者姓名:冯金银
摘    要:死刑,也称生命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刑罚,因而也称为极刑。从我国刑事立法来看,我国是存置死刑的国家,不但在刑事立法上有死刑的规定,而且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适用死刑。从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到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法的全面修订,我国刑法中有关死刑方面的立法变化是比较大的。同时从刑法理论研究到刑事司法实践,有关死刑的功能与缺陷、死刑的存置与废止、死刑的增加与减少等方面的不同观点之争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之中。因而对我国刑法中死刑立法变化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如何更合理更科学地设置我国刑法中的死刑,使死刑这种刑罚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在同某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作斗争中既能充分发挥其威摄、预防犯罪的功能,又能最大限度避免死刑的缺陷,这便是本文的出发点和所期望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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