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286条?——兼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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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尹本瑜.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286条?——兼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意见[J].行政法制,2005(3):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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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尹本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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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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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9年12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解释(一)第一条的内容为:“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确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法实施前、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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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 适用法律 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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