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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286条?——兼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意见
引用本文:尹本瑜.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能否适用《合同法》286条?——兼对最高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的意见[J].行政法制,2005(3):22-23.
作者姓名:尹本瑜
作者单位:四川华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    要:1999年12月29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作出规定。解释(一)第一条的内容为:“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条确定了人民法院审理合同法实施前、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合同法》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  法律规定  适用法律  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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