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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
引用本文:舒洪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的认定[J].法学,2013(8):146-152.
作者姓名:舒洪水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基金项目: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风险社会背景下的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研究团队”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只有通过正确认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主观心态,判断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否为故意,才能正确理解立法精神,既不放纵某些罪犯,也不殃及那些确实不"明知"的行为人。刑法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都属于注意规定。将违法性认识作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中明知的内容,是合理的,也是可靠的。解决证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明知"内容困难的最终的方法是,因行为人证明自己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无毒、无害的,而不是让司法机关取证"有毒、有害"。

关 键 词:生产、销售  有毒、有害食品  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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