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追续权之主体——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
引用本文:戴哲.论追续权之主体——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J].电子知识产权,2017(1).
作者姓名:戴哲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基金项目:法国埃菲尔奖学金项目阶段性成果;项目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新增了追续权条款,但其中并未指明追续权的主体.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有必要界定追续权的主体.在追续权权利主体上,不同国家根据追续权继承制度的不同而存在争议.追续权在继承上应当遵循一般的民事继承制度,我国应规定追续权权利主体为作者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并且,追续权权利主体应限于自然人.在追续权义务主体上,追续权义务的创设来源于中间商使用作品行为,因此,追续权的义务主体为中间商,即艺术作品原件的出让人.为了保障追续权的有效实现,参与交易的买受人与中间人应向追续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时,追续金应由艺术品交易中的专业人员代扣代缴.

关 键 词:追续权  著作权  权利主体  义务主体

Research on the Subject of Droit de Suite——Comment on the Draft Amendment of "Copyright Law"
Abstract:
Keywords: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