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纺织联合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自首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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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坚.华东纺织联合公司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自首的认定[J].判例与研究,2005(3):1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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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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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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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单位能否作为自首主体,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共识。如何认定单位自首,刑法理论界对此研究也不多。单位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因此自首的法定成立条件同样应适用于单位,即犯罪后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单位犯罪是单位与单位中的自然人一体化实施的,因此,认定单位自首也要体现一体化的特征。对单位犯罪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行为,一般可导致对单位自首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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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单位自首 认定 货物 走私 公司 纺织 华东 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 司法实践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主管人员 一体化 理论界 自然人 主体 作为 刑法 适用 罪行 供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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