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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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世荣.我国行政诉讼的特点[J].政治与法律,198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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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世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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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行政诉讼的含义不同于资本主义国家。首先,我国的行政机关与西方国家严格三权分立之下的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受立法机关监督,对立法机关负责,行政完全隶属于立法之下。我国人民民主专政下,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自己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机关。因而,依法行政原则便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本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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