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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租赁合同担保纠纷案的探析
引用本文:蓝星兴.对一起租赁合同担保纠纷案的探析[J].法律适用,1994(7).
作者姓名:蓝星兴
作者单位:江西省万载县法院
摘    要:1988年3月间,某租赁公司与某乳胶制品厂及某乡财政所三方签订了一项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为出租方,乳胶制品厂为承租方,财政所为承租方经济担保人,该乡乡长还以财政所代表的名义,在合同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了设备租金270万元,出租方又要求乡财政所出具了保证书,后因承租方经营严重亏损,未能依约缴纳租赁费.出租方于1993年1月向A法院对承租方和承租方所在的乡政府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偿付其租赁费连同租赁物本金420万元.同年2月,承租方以企业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B法院申请破产还债.B法院受理这起企业破产案后,A法院依法中止诉讼.在企业破产还债中,出租方优先受偿所得的租赁物折款164元,未受偿金额为257万元.同年12月破产终结.1994年3月,出租方以未受偿金额为诉讼标的额,向A法院要求恢复诉讼,追究该乡政府的经济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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