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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
引用本文:魏从平,张友刚.析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职务犯罪[J].人民检察,2003(5).
作者姓名:魏从平  张友刚
作者单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魏从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张友刚)
摘    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中“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包括村党支部、居委会党支部等基层党的组织以及城市社区服务组织。村级基层组织人员的公务可分为村级公务和国家、社会公务,此类人员在从事国家、社会公务时,应属于“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范畴。依据现行法律,村级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村级公务中受贿尚不能认定为犯罪,建议增设“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

关 键 词:村级基层组织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  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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