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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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华旭东.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认定中的几个问题[J].人民检察,20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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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华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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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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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政府发文成立的临时性机构能否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主体,应该以该机构的职责来论,而不应以该机构或该机构的组成人员的身份来论;在认定私分国有资产罪过程中,应强调其私分行为是否体现单位的意志和单位的整体利益,不能仅凭单位是否“人人有份”来认定其犯罪构成;对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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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私分国有资产 临时性机构 共同贪污 犯罪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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