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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讯过程中时机的把握
引用本文:乐绍光,杜建明.传讯过程中时机的把握[J].人民检察,2003(5).
作者姓名:乐绍光  杜建明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乐绍光),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杜建明)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这一规定给案件的侦破增添了难度,更对侦查人员综合素质尤其是预审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侦查人员如何提高12小时内突破案件的技能,如果抓住审讯时机,利用环境创造合适的审讯氛围,提高审讯过程中驾驭双方互动关系的能力,是审讯实践中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时机属性角度,对如何把握传讯过程中的时机,提高“12小时”讯问成功率作一初步探讨,以抛砖引玉。一、时机的内涵与属性时机首先表现为事物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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