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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
引用本文:孙秀宁.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研究[J].人民检察,2003(12).
作者姓名:孙秀宁
作者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这两大刑事诉讼价值在诉讼的不同阶段有价值选择的位阶性,批捕阶段应以“控制犯罪”为第一选择。适用逮捕的“有罪”标准不仅包括“确定之罪”,还应包括“存疑之罪”。检察实践中以“诉、判”的结论为评价逮捕案件质量标准的做法不妥,批捕工作只要遵循程序设计的轨道进行都应视为正确。

关 键 词:逮捕案件质量标准  逮捕环节价值取向  确定之罪  存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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