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刑事案件追诉工作略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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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俊.“特殊”刑事案件追诉工作略探[J].人民检察,2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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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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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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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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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事追诉 范围 职能部门 补救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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