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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刑事案件追诉工作略探
引用本文:李俊.“特殊”刑事案件追诉工作略探[J].人民检察,2003(9).
作者姓名:李俊
作者单位: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追诉的范围不单是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案件中的漏罪、漏犯,还应包括本案中牵涉其他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侦查机关已立案并侦查终结的,侦查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或降格作行政处理的特殊犯罪案件。这类案件的追诉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的公诉部门行使。对侦查机关不移送起诉的,公诉部门有权代表检察机关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触犯刑律的办案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 键 词:刑事追诉  范围  职能部门  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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