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在异地主动交代本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可否以自首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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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伟民.嫌疑人在异地主动交代本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可否以自首论[J].人民检察,200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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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伟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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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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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介绍2001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张某与肖某等人在某市J区一餐厅就餐时,发现与其朋友有矛盾的陆某同在该餐厅用餐,即合伙殴打陆某。殴打中,张某用碎酒杯猛戳陆某的左眼,致其左眼球破裂,构成重伤。之后,张某逃离了现场,肖某被接警后赶到的当地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当地公安机关根据肖某的交代在计算机网络上发布了对张某的通辑令。2002年7月21日,被告人张某在某省M市因入户盗窃3600元财物被M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期间,张某向M市公安机关交代了其在某市J区故意伤害他人的罪行。随后,M市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J区公安机关处理。二、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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