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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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冉克平.论人格权法中的人身自由权[J].法学,2012(3):70-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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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冉克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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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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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了人身自由这一基本权利,这意味着为立法者提出了在民法上创制人身自由权的要求。人身自由权是一项具体人格权而非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行动自由与精神活动自由,前者是自然人根据自己的愿望自由支配其外在身体运动的权利;后者的实质为意思决定自由,是自然人进行意思表示或其他民事活动的意志决定自由。单纯权利行使的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投票自由以及婚姻自主权、性自主权等不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侵害身体行动自由的行为,基于侵害主体的不同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侵害精神活动自由的行为,以故意为归责原则而不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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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基本权利 人身自由权 身体行动自由 精神活动自由 人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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