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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引用本文:李建华,杨代雄.我国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立法构造——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J].当代法学,2004(1).
作者姓名:李建华  杨代雄
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 (李建华),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长春130012(杨代雄)
摘    要:我国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体系是一种二元结构 ,土地用益物权被分为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这种二元结构具有很大的弊端 ,应当以私法语境中的土地所有权概念取代土地所有制概念作为土地用益物权体系的逻辑支点 ,将现行的土地用益物权整合为建筑用地使用权与农业用地使用权 ,同时增设派生性土地用益物权 (土地租用权 )与辅助性土地用益物权 (地役权 )。

关 键 词:用益物权  土地用益物权  所有权  所有制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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