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立法中的排除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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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楼伯坤.行贿罪立法中的排除性规定[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4):9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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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楼伯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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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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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贿罪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二者并不形成对应关系。只有将“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属性统一到“主观要件”上,才能实现行贿罪构成要件的周全性。只有当主观上不具备行贿的意图,客观上没有实施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贿赂的行为及其结果,才能不按行贿定罪处罚。《刑法》第389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修改为: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不是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也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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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贿罪 排除规定 主观要件 谋取不正当利益 获得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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