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回迁权的救济途径 |
| |
引用本文: | 凌春.论回迁权的救济途径[J].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7(2):38-39. |
| |
作者姓名: | 凌春 |
| |
作者单位: | 新疆哈密广播电视大学,新疆,哈密,839000 |
| |
摘 要: | 回迁权是被拆迁人在丧失原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后请求回迁原址入住的一项民事权利。然而。“回迁难”是近几年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和群众上访事件中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往往是困扰法官裁判个案的难点。司法实践中,应将已经成熟的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移位于拆迁法中,制定回迁房的强制预告登记制度。
|
关 键 词: | 回迁权 救济途径 登记制度 强制保护 |
文章编号: | 1672-1195(2007)02-0038-(02) |
修稿时间: | 2007年2月20日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