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作品委托人约定财产权之必然及归属缺陷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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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赵海燕.委托作品委托人约定财产权之必然及归属缺陷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4):42-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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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海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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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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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法重点学科建设的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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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对委托作品的规定主要在合同约定内容及归属问题上争议较大,一是委托作品双方约定的权利内容是整个著作权还是其中的财产权;二是委托作品无约定时,著作权归谁更为合理。就前者而言,委托作品合同交付的是智力成果,委托人继受取得权利,根据作品精神权利与作者不可分之著作权原理及我国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之法律规定,委托人约定的乃财产权,该结论也与各国的法律规定相吻合。就后者而言,委托作品无约定时归受托人的规定混同了委托作品与普通作品;导致法律采用双重标准;造成利益分配不公平等不利影响。所以,双方无约定时著作财产权应归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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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委托作品 财产权 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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