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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问题的几点意见
引用本文:徐开墅 ,祁晓东.对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问题的几点意见[J].政治与法律,1989(1).
作者姓名:徐开墅  祁晓东
摘    要:《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于1987年11月29日制定公布,自1988年1月1日起实施,时间都在我国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前。上海市率先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这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给人们的印象是新鲜而深刻的。《办法》将国有土地的有偿使用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二是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这样,就在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确立了土地资源有偿使用的原则,同时也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迈出了一大步。应当肯定,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有偿转让制度的确立是经济体制改革中的一项成果,但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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